1、按照交通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积计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3、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需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