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会计处理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如:
举例:某商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促销电视机,每台旧电视机折价400元,消费者支付2312元现金就可以取得新电视机一台。上述款项已通过现金结算,收回的旧电视机已验收入库。同类电视机平均售价为每台2712元,当月采用此方式销售电视机1000台。家电商场所标售价为含税售价,销售收入=含税售价/(1+增值税税率)=2712×1000÷(1+13%)=240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旧电视机 400000.00
库存现金 23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2000.00
2、特殊情况: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举例:A珠宝店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旧戒指的含税金额为15200元,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800元。则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3%)×13%=100.97(元);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税率为5%,应缴纳消费税=800÷(1+13%)×5%=35.40(元)。
借:银行存款 800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15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899.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97
同时计提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35.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5.40